用微信扫码二维码
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
2019-08-15 15:44
找中介看房,登记了“看房记录”表
结果成了签委托买房合同?
2016年上半年,韩某通过58同城网站了解到四川攀枝花东区一中介所登记有售房信息,遂与其联系。中介所经营者杜某某带韩某查看了人民街两套住房,韩某在一份“看房记录”表上签名。其后,双方电话联系时因价格差距过大,无法达成一致。同年8月上旬,韩某路过人民街时发现之前看中的一套住房窗户上贴有售房广告,遂自行与房主联系达成了售房协议,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。
近日,中介所将韩某诉至法院,认为“看房记录”的背面印有《委托某某房产中介代理购买住房合同》,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,韩某私自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,违反了合同约定,要求韩某赔偿中介费1.2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。
案件焦点:双方是否形成合意 并签订了中介合同?
原告出示的中介合同其中一面印有“委托”字样及该格式合同的条款(该面无被告签名或书写的内容),另一面印有“看房纪录”字样,其下部为空白的表格形式,其中时间填写“2016.4.13”,地址填写“人民街77号某栋某单元1#、人民街77号某栋某#”,看房人签名为“韩某”,表格最后有韩某签名。
从形式上看,该中介合同无签订时间、地点及当事人名称,从内容上看,有被告签名的一面就是一份“看房记录”,且其标记与另一面的合同内容无法对应,加之原告庭审中对合同的协商、签订过程、看房过程及其后电话联系过程均陈述不清,故无证据证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原、被告在中介所内签订中介合同这一事实,相反根据韩某的陈述,韩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签订的为“看房记录”。
法院认为,中介所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签订《委托某某房产中介代理购买住房合同》,对中介所要求韩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中介费的诉请,不予支持。
法官说法:中介合同带有欺骗性质
本案中,中介所的居间合同,实际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质,在带领看房人进行一次看房后,就以店里有规定为由要求看房人在“看房记录”表上签字,而看房人并没有注意到其背面印刷有一份完整的居间格式合同,以为自己只是签了一份看房记录,完全没想到落入了中介公司的陷阱。
“如果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不仔细查明当时看房过程,分析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,再从合同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入手,而草率地以签字就确认合同生效,往往会产生错误的判断,形成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。”
法官特别提醒,白纸黑字是最直观的证据,所以涉及签名、按手印时,一定要谨慎对待,千万不能粗心大意,随意了之。
新闻推荐
Copyright2018-2020 CREBZFB 版权所有
京ICP备17051690号-1
京公安备:11010502039233号
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10-85767558
热门评论